2024年7月31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李春生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李春生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李春生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1年下半年至2022年5月,被告人李春生利用擔任河南省新縣縣長、縣委書記,公安部政治部副主任、人事訓練局局長,廣東省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quán)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guān)單位和個人在企業(yè)經(jīng)營、項目推進、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940萬餘元,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2022年11月26日,李春生主動到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投案。
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春生的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鑑於李春生部分受賄系未遂,主動投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檢舉他人犯罪行為,經(jīng)查證屬實,具有立功情節(jié);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其依法可予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