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和深圳市醫療保障局日前聯合制定了《深圳市中醫專科護士培訓和管理辦法》,《辦法》明確,中醫專科護士可以根據醫療機構授權,開具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外用類藥品、非限制開展的中醫藥適宜技術治療單及中醫養生保健等非藥物處方。該辦法自2024年1月10日起施行。
《辦法》依據《深圳經濟特區中醫藥條例》,統一中醫專科護士的準入標準,建立中醫專科護士培訓和考核體系,規範深圳市中醫專科護士培訓。培訓學員經培訓基地過程考核、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終期考核合格的,可以取得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核發的中醫專科護士證書。
《辦法》明確了中醫專科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的崗位職責,規定中醫專科護士可以根據醫療機構授權,在中醫護理門診或者社區健康服務機構按照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布的目錄開具檢查申請單、治療申請單、外用類藥品、非限制開展的中醫藥適宜技術治療單,中醫養生保健、中醫傳統功法、食療藥膳、中醫健康教育等非藥物處方。中醫專科護士應當按照《辦法》要求規範執業,醫療機構應當加強中醫專科護士管理,建立執業授權制度和定期點評制度等。
此外,《辦法》還明確了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對醫療機構對中醫專科護士工作的監督管理。其中,市醫療保障部門加強對納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的中醫專科護理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的監督管理;市中醫專科護士專家委員會及其專家組負責協助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定中醫專科護士相關政策、培訓大綱和確定培訓教材,為遴選培訓基地、開展中醫專科護士培訓考核等提供專業技術支持;醫療機構負責依據中醫護理發展和服務需求,設置中醫專科護士崗位,承擔中醫專科護士管理的主體責任,制定崗位、人員管理制度,保障中醫專科護士「培訓」和「使用」。同時,醫療機構應當建立中醫專科護士績效考核制度,將績效考核結果作為中醫專科護士薪酬待遇、層級或者職務晉升等方面的重要考量因素。(深圳晚報記者 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