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貿易公司董事串謀賄賂一名銀行副總裁,企圖使該銀行接受一張五億歐元的備用信用證為抵押品以批準其融資申請,2015年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後潛逃。其中一名被告早前抵港時被拘捕,今日(13日)在東區(qū)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判囚11個月。
黃瑋,54歲,案發(fā)時為天和國際商業(yè)(中國)控股有限公司(天和)董事,今日承認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黃瑋今日被加控一項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名,違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1)條。她亦承認該罪行。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判刑時指,香港社會廉潔,不容許貪污出現。本案涉及五億歐元備用信用證,以及每月一萬港元賄款,案情嚴重,須判處被告即時監(jiān)禁。
案情透露,黃瑋和潘善誠於案發(fā)時同為天和的董事。二人亦是天和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滙豐銀行)所持戶口的授權簽署人。
二人於2015年4月與滙豐銀行一名工商金融業(yè)務部副總裁商討天和的貸款事宜,並指天和將收到一張金額為五億歐元的備用信用證,希望以它為抵押品向滙豐銀行申請融資。
滙豐銀行接受客戶以備用信用證作為信貸抵押品,但二人未能提供所需文件供銀行審批。二人於2015年5月先後兩次與該名滙豐銀行副總裁會面,要求對方協助使銀行接受天和的備用信用證,並表示會提供每月一萬港元的賄款作為報酬,但遭拒絕。
廉署其後拘捕黃瑋與潘善誠,並於2015年11月25日落案起訴二人串謀行賄罪名。二人否認控罪,案件原訂2016年1月8日在東區(qū)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但二人未有到法庭應訊,裁判官遂就二人簽發(fā)拘捕令。黃瑋潛逃逾7年後於2023年6月底抵港時被拘捕。(圖為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