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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指點】首宗「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幾個法律問題

【名家指點】首宗「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幾個法律問題

責任編輯:蔣璐 2024-06-01 10:26:30 來源:香港商報網

    作者:立法會議員、中銀香港總法律顧問 簡慧敏

    與廣大愛護香港的市民一樣,筆者歡迎香港特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5月30日就所謂「初選」案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不承認控罪的16名被告的審訊作出裁決。除2名被告因證據不足以令法庭肯定其參與串謀罪行外,其餘14名被告均被裁定罪成;連同早前已承認控罪的31名被告,共45名被告罪成。

    自香港國安法2020年6月30日生效後,此案件經歷長達118日審訊,是首宗按照香港國安法第22條第(三)款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涉及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案件,意義非凡。

    控方指控涉案人士串謀通過所謂「初選」,達到取得過半數以上的立法會議席後,為迫使特區政府回應所謂「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不予區別地否決特區政府的財政預算案及公共開支議案,迫使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及最終請辭,使特區政府無法為市民福祉制定新政策或執行現有政策,大大破壞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的權力和權威,必然構成嚴重干擾、阻撓或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法庭裁定被告的行爲屬使用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筆者馬上看了判詞,認爲法庭就香港國安法第22條提出了充分的法律理據,妥善處理了辯方提出的多項法律爭議。

    第一、同類詮釋規則(the ejusdem generis rule)是否適用於「其他非法手段」的詮釋。法庭注意到香港國安法的首要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放諸香港特區的居民和政府組織等。從該法的目的來看(即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並不單指關乎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活動。因此,法庭認爲辯方提出「其他非法手段」一詞應作狹義詮釋的説法,有違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目的。

    第二、香港國安法第22條的「其他非法手段」所指是否必須為刑事罪行。法庭正確地詮釋香港國安法第一、三、六條,以及第三章內所有訂明罪行的條文後,得出的結論是:「其他非法手段」所指的並不止於刑事行為,而是包括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而「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以外的手段。

    第三、控方是否需要證明被告當時知道有關手段屬「非法」手段。法庭經過仔細考慮後,結論是控方無須證明各被告當時知道有關手段屬非法手段。法庭認為,香港國安法第22條「非法」一詞,明顯是形容罪行中的犯罪行為(actus reus),而並非所需的犯罪意圖 (mens rea);否則,被告即可基於自己對法律無知,提出辯解理由。

    第四、如何詮釋「顛覆國家政權」。辯方指出香港國安法或其他地方均沒有對「顛覆」及「國家政權」這些詞語作出定義。法庭認爲有關意思應按立法目的詮釋。「國家政權」意指香港特區政府的各種權力,以及政府不同組織(例如政府部門/政策局)所履行的職能。這就是香港國安法第22條所致力保護的「國家政權」。法庭在考慮「顛覆」一詞的通常涵義,以及對「國家政權」一詞的理解後,認為香港國安法第22(三)條所指的「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足可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第五、違反基本法第73條下的職權(即立法會的職權),會否構成香港國安法第22條中所指的「非法手段」。立法會其中一項職權是「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法庭認爲立法會議員顯然集體肩負憲制責任,在需要時依據財政預算案的利弊,對之審核和通過。再者,基本法第104條要求立法會議員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以及宣誓效忠香港特區。因此,不予區別地否決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公共開支,以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向來都違反基本法第73和第104條內擁護基本法的規定。若此等行為具有嚴重破壞政府或行政長官權力和權威的意圖,更無庸贅述。

    至於有關案情是否構成「串謀」的事實和法律,法庭也做了詳細的分析研判。被告所進行的「謀劃 (scheme)」是:不予區別地否決財政預算案以及隨之而來的一系列行動部署。所產生的法律爭議是,若各人懷有控罪所指的意圖進行此事,會否必然地「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法庭毫不猶疑地裁定答案是肯定的。「串謀」始於第一被告戴耀庭於2019年12月在蘋果日報發表他的想法(「立會奪半 走向真普選重要一步」)。在立法會贏取過半數議席的構想源自第一被告戴耀庭,是不爭的事實。他的想法引起所謂「泛民主派」注意。法庭清楚看到,在2020年3月和4月時,「35+計劃」的終極目的和用意已非常清晰,第一被告亦已向公眾表明。扼要來説,第一被告的目的和用意就是要利用該謀劃破壞、摧毀或推翻現行的政治制度,以及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建立的體制。針對不同的被告而言,法庭分析了自第一被告宣傳「35+計劃」以後所推展的系列活動和行爲,以及其參與度和有否達成協議等證據。由於律政司已即時向法庭表明就未定罪的2名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意向,筆者不評論個別被告人的情況,以及對法庭分析的看法。

    如行政長官發表的聲明所言,45名被告人被定罪顯示犯罪計劃的規模和嚴重性。被定罪人有組織、有預謀的顛覆國家政權行為,罪有應得;是次案情亦為廣大市民敲響了警鐘,國家安全風險在香港真實存在,絕不能掉以輕心!

    筆者堅決支持特區政府嚴正執法,依法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相信隨著《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實施,國家安全屏障得到進一步鞏固,香港由治及興的進程必定是大勢所趨、勢不可擋!

    頂圖:立法會議員、中銀香港總法律顧問簡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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