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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串謀煽動顛覆案」16不認罪被告30日裁決 14人罪成2人脫罪

「35+串謀煽動顛覆案」16不認罪被告30日裁決 14人罪成2人脫罪

責任編輯:蔣璐 2024-05-31 08:24:31 來源:香港商報網

    2020年民主派47人涉嫌組織及參與「35+非法初選」案,被控干犯「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31名被告認罪,餘下16名被告不認罪。經審訊後,案件今日(30日)早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由3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審理。其中劉偉聰及李予信罪名不成立,其餘14名被告被裁定罪成。律政司已即時向法庭表明就未定罪的被告人提出上訴申請。

    劉偉聰李予信證據不足暫脫罪

    法庭頒下裁決理由,指涉案人士串謀通過所謂「初選」,達到取得過半數以上的立法會議席後,為迫使特區政府回應所謂「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無差別地否決特區政府的《財政預算案》及公共開支議案,迫使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及最終請辭,使特區政府無法為市民福祉制定新政策或執行現有政策,大大破壞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的權力和權威,必然構成嚴重干擾、阻撓或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和職能,顛覆國家政權。

    審訊期間,庭上證據揭示,涉案人士提出的「攬炒十步曲」計劃,同時通過大規模街頭暴動及其他手段,使香港社會陷入停頓,加上國際政治及經濟制裁,以達至「攬炒」效果,令市民受苦。

    對於罪名不成立的兩名被告劉偉聰及李予信,法庭指,雖然劉偉聰的名字出現在「墨落無悔」聲明中,但法庭無法肯定是否由他簽署,而他亦沒有將聲明轉發到社交平臺上,認為就劉偉聰是否贊同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的理念,存有合理疑點。至於李予信,法庭表示,考慮所有證據後,認為即使李予信有份參與公民黨與立法會選舉有關的記者會,但他事前並無被告知記者會細節,只知道是為了呼籲市民登記做選民,他對黨內與「初選」有關的會議亦毫不知情。法庭認為無法確定李予信是計劃的一方,亦不能夠確定他是否有顛覆國家政權的意圖,因此裁定他無罪。

    就未定罪兩名被告人,律政司即時向法庭表明提出上訴意向。

    律政司就兩名脫罪者提出上訴

    隨後,案件押後到30日下午2時半再審。律政司就劉偉聰及李予信脫罪提出上訴,並建議允許二人依照保釋條件保釋,以等候上訴結果。法官陳慶偉最後批準兩人保釋,但改為每月一次到警署報到,其餘保釋條件照舊,包括不準離開香港,要交出所有旅遊證件等,即時生效。

    案件休庭至6月25日續審,聽取被告求情。法官指,求情陳詞不可超過20頁,須於即日起14日內呈交。

    攬炒派47人中45人被定罪

    案件審訊由去年2月至12月初,歷時118日。16名不認罪被告包括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及余慧明。除6人正在還押外,其餘獲準保釋。

    31名認罪被告包括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劉頴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王百羽、伍健偉、林景楠。

    眾被告全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而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即——

    (i)為以下目的宣揚、進行或參與一項謀劃,旨在濫用其在當選立法會議員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73條受託的職權——

    (a)在立法會取得大多數控制權,藉以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不論當中內容或內容的利弊如何,均不予區別拒絕通過;

    (b)迫使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50條解散香港立法會,從而癱瘓政府運作;

    (c)最終導致行政長官因立法會解散和重選的立法會拒絕通過原財政預算案而根據《基本法》第52條而辭職;

    (ii)為達致上述謀劃,參選或不參選立法會選舉,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該選舉;

    (iii)承諾或同意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在審核和通過政府的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時,按照該謀劃,行使或不行使其根據《基本法》第73條所訂的職權;

    (iv)承諾或同意在該選舉中當選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在該選舉中當選後,故意或蓄意不履行,或故意或蓄意疏於履行其立法會議員職責,即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2條,被告一旦定罪,若屬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須判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者須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者須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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